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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嵩屿街道办事处行政补偿决定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6/1/9 13:38:21

关于厦门市海沧区嵩屿街道东屿村村南路49号房屋(下称案涉房屋)的行政赔偿事宜已经结案。我街道已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该决定主文:


一、案涉房屋中NO.0003661公定契所涉1000平方米及小宗边140平方米的房屋(与案涉房屋分属不同标的物)的补偿安置利益为海沧区水云湾9号楼902室.803室、802室,702室,1103室,水云湾10号楼1402室.903室、803室、703室安置房及补偿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121167.24元。


二、案涉房屋中No.0003777公定契所涉933.34平方米的赔偿利益为22064537.4元及利息赔偿1451672.91元。


三、案涉房屋中剩余产权面积2360.02平方米,提供两个赔偿方案供选择:

(一)货币赔偿方案:货币赔偿55855653.20元及利息5639142.62元;

(二)产权调换赔偿方案:2360.02平方米按照产权调换“拆一补一”原则调换安置房,且根据超出应安置面积最小控制原则进行选房,超出部分应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709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交超面积购房款。另还应支付赔偿款7626284.48元及利息769943.65元。


四、赔偿请求人及相关赔偿权利人在取得关于案涉房屋赔偿利益分配方案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明确各权利人对于赔偿利益归属的生效裁判文书后15日内,可联系我街道申请领取赔偿利益(联系地址:厦门市海沧区嵩屿路116号,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15711592882)。此外.赔偿请求人、相关赔偿权利人应当在办理申请领取赔偿利益的同时将其所持有的18439号《福建省海澄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原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定分析草契纸原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定分析契纸原件交付我街道回收。


由于《行政赔偿决定书》中存在笔误,我街道于2026年1月7日作出《行政赔偿补正决定》,该决定主文:将《行政赔偿决定书》第16页倒数第一行、第二行“故该户相关赔偿权利人为李宝宝,李天赐,李秀妙,李定治,李小蓉,李小雪、李小明。”补正为“故该户相关赔偿权利人为李宝宝、李天赐、李秀妙、李定治.李小蓉、李小雪,李小明,李依新。”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街道领取《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补正决定》,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书,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嵩屿街道办事处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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