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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司招标的金浦河西总部大厦项目BC栋及地下室改造工程,我司(江苏广磊建设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中标人,招标、投标文件等构成双方的土建拆除改造施工合同内容。
截至2025年9月30日,我司已拆除项目C栋2至5层土建、木质门拆除工程,累计已完工程量价款人民币550390.8元,依据招标文件支付条款(5.付款方式:5.1)进场施工后每月支付上一月已完工程量价款的40%,贵司应支付220156.32元,但仅支付10万元,我司多次催要无果。
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贵司2025年10月被执行案件10余起、金额巨大,且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我司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我司义务。
我司曾专门登门商谈,要求贵司付款及提供履约担保以解决我司履行合同合理担忧,然贵司未能答复。我司现郑重通知贵司:
一、收到本通知5日内,依约支付我司已完工程量价款40%;
二、收到本通知30日内,向我司提供能履行债务的足额担保。
若贵司在30日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能履行债务的担保,我司将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解除合同并追究贵司违约责任。
我司多次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贵司寄送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提供履约担保的通知,但邮件皆被退回。
为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现我司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刊登之日即为本次通知送达之日。
特此公告。
江苏广磊建设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