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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5/11/17 14:34:56

当事人:西藏圣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0646632411,住所(住址):拉萨市八一路世邦国际花园1幢3单元9层17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苏俊飞,身份证件号码:130727198302170018。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6月25日我局接到西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提请将“失联”“空壳”地方金融组织内含有地方金融属性字样市场主体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吊销的函》,得知该经营主体疑似“失联、空壳企业”。我局对西藏圣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核查,西藏圣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且执法人员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多次现场核查均无法取得联系。


(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内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明该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2023年度、2024年度年报。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西藏圣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公示截图,证明该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2023年度、2024年度年报已列入异常名录。

3.两次通话记录,分别于7月1日、7月30日与登记的联系电话通话,证明不是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4.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表(7月11日),证明现场核查后,注册地址无此企业。

5.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表(7月16日),证明现场核查后,注册地址无此企业。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因当事人无法联系,我局于10月10日在西藏商报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刊登《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的公告》,截至11月17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应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吊销营业执照。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因当事人通过登记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案件调查过程中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鉴于当事人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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