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深圳伍丰投资有限公司:
依据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案涉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红岭南路红岭大厦4栋5栋裙楼第1层房产,所有权自2025年6月27日起转移至本人宋理,原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由本人继受。
一、合同履行情况催告:自2025年6月27日起,本人作为新出租方,已函告贵公司合同主体变更及款项交纳事宜,要求贵公司于2025年7月20日前交纳押金273400元、2025年6月28日-7月28日租金136700元,押金及租金合计410100元至本人指定账户。但截至本函发出日,贵公司未按要求履行付款义务 。
二、违约认定及合同解除: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贵公司逾期交纳押金、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乙方逾期交纳租金、押金或者其他费用,未达到合同解除条件或者虽达到合同解除条件但甲方未解除合同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日租金金额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及“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达30日”之约定:
1.现贵公司逾期未交纳款项已超约定期限,本人正式通知贵公司,自2025年8月29日起,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
2.贵公司应于合同解除后立即搬离租赁房屋,并交还房屋。若与其租客第三方签订合同的,应立即解除相关的租赁合同,第三方应搬离租赁房屋,交还给本人。若贵司及其租客逾期搬离或拒不交还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日租金金额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三、款项清缴及责任承担:
1.贵司需在收到本函 3日内,向本人交纳押金273400元、2025年6月28日-7月28日租金136700元,及后续逾期产生的租金(按照原合同租金标准,自2025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搬离之日止)。
2.同时,贵公司应按照日租金金额两倍标准(日租金=月租金136700元÷30日),支付自2025年8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
3.若贵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本人将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贵司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张违约金、追讨欠款、要求贵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如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四、联系与配合:请贵公司务必重视本函内容,积极配合履行义务。如有疑问,可联系本人(电话:15986683383)沟通。若贵司逾期仍不履行,本人将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贵公司承担。
账户信息(用于交纳欠款及违约金):
账户名称:宋理账号:6226 0965 5036 1888,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通知人:宋理,通知日期: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