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报纸 统一刊号 报社直办 今天办理 次日见报
打造中国最好的报纸广告刊登
13581658994
网站公告:
首页>通知声明>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5/6/12 15:23:03

李宜珵(性别:女;身份号码:220582********1925;民族:汉族;住址:吉林省集安市太王镇双安村三组;联系电话:13674357113): 


2025年3月13日,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健康局接青岛市12345热线转投诉,投诉人称李宜珵在青岛市崂山区麦岛路1号锦园北区9号楼1单元401户涉嫌非法开展针灸、艾灸等诊疗活动,要求我局查处。当日,执法人员在李宜珵陪同下对涉案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诊疗行为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后续调查中李宜珵拒不配合调查询问。调查取得的主要证据有:患者吴某伟提供的李宜珵在青岛市崂山区麦岛路1号锦园北区9号楼1单元401户内为自己实施针灸操作的视频影像、吴某伟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现核实确认:李宜珵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于2025年3月10日在青岛市崂山区麦岛路1号锦园北区9号楼1单元401户为患者吴某伟实施针灸诊疗活动,构成了非医师行医的违法事实。违法所得方面皆为吴某伟单方提供的微信消费记录,2025年3月3日后转账四次300元,共计1200元,因无其他佐证,无法认定是非法行医的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 


参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二十二条[一般]违法情形“非医师行医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本机关责令李宜珵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拟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见到本报后五个工作日内到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崂山湾大厦605房间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郑向伟;联系电话:66711336;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崂山湾大厦605房间;邮编:266101。 


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6月12日

在线咨询
扫一扫,关注更多消息!
服务热线:
13581658994
1352048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