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阳江中院”)于2025年4月22日作出(2025)粤17预重1号《决定书》,决定对阳江市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鑫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阳江市祥顺破产清算有限公司联合担任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现临时管理人就预重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
二、债权申报方式:为便于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可选择邮寄快递申报或现场申报,临时管理人联系方式:关小姐,13926395559,地址:阳江市江城区体育北路199号金瑞园5街25号。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财产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申报文件下载链接:https://s.alphalawyer.cn/1rcA3k。
三、特别说明:目前阳江中院决定对安鑫公司进行“预重整”,是否受理对安鑫公司的破产重整将由阳江中院依法审查决定。因此,安鑫公司是否能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后续安鑫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的债权申报继续有效,无需再进行申报;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申报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利息(若有)等的审查和确认在正式破产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后以阳江中院的裁定确认为准)。附利息的债权,利息暂计至阳江中院启动预重整之日(2025年4月22日),如未来阳江中院裁定受理安鑫公司破产重整,对于附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给债权人会议及债务人核查。债权人对安鑫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阳江中院裁定确认为准。安鑫公司预重整期间是否召开债权人会议,将视本案实际情况,另行决定和通知。
特此公告。
阳江市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阳江市祥顺破产清算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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