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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5/4/28 14:04:22

当事人:灵武市亘古农牧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401810546366616,法人代表:薛万,身份证号:640382198410233218,住址:宁夏灵武市临河镇黄河岛亘元黄河生态园, 电话:18595146888。


本机关于2025年3月19日对你合作社涉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案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项,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3月20日灵武市综合执法局派驻临河镇执法中队执法人员马文艺、龚淑彦等依法对灵武市亘古农牧专业合作社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羊圈、鸡舍、彩钢房、临时堆放场地)调查发现:灵武市亘古农牧专业合作社在灵武市临河镇二道沟村滨河大道以西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河滩地搭建:1.彩钢房2间(26.9㎡);2.简易木质储物室2间(8.8㎡);3.简易木质栅栏羊圈5处(2250.6㎡);4.简易网丝鸡舍4间(22.9㎡);5.简易木质栅栏临时堆放杂物场地1处(884.6㎡);6.简易木质住所1间(26.2㎡)。合计3220平方米。


灵武市亘古农牧专业合作社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在灵武市临河镇二道沟村滨河大道以西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影响黄河流域河道行洪安全,存在安全隐患。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1.灵武市亘古农牧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证据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勘验照片及视频影像资料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灵武市临河镇二道沟村滨河大道以西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河滩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事实;证据3.调查(询问)笔录4份,用以证明当事人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事实。证据4.《灵武市水务局关于〈灵武市综合执法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位于黄河右岸河道管理范围内,且未经水务局审批的事实。


灵武市亘古农牧专业合作社在灵武市临河镇二道沟村滨河大道以西黄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羊圈、鸡舍、彩钢房、临时堆放场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


参照《黄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中关于“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的裁量基准意见,其裁量依据为搭建的违法建筑总面积或者拆除恢复原状的费用。


本案中,当事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为总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属于裁量基准中严重阶次,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均为简易木质栅栏、鸡舍、羊圈、彩钢房等,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及当事人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作为处罚的自由裁量依据,经三方询价,最终选取宁夏领行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预算拆除费用最低价共计人民币捌仟肆佰捌拾叁元柒角陆分(8483.76元),因此适用裁量基准一般阶次“黄河禹门口以上河段(宁夏属黄河禹门口以上河段)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


综上,本机关现对你(单位)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灵武市亘古农牧专业合作社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灵武市综合执法局(地址:灵武市灵州大道西256号,联系人:马学梅,联系电话:0951-4039285)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机关对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请送(寄)到灵武市综合执法局,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灵武市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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