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太镁业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2023年7月5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宁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夏中太镁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太镁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指定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担任宁夏中太镁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简称“管理人”)。
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中太镁业公司全体职工通知如下:
一、管理人接管中太镁业公司时,中太镁业公司已处于停产停业状态,且无留守人员。管理人将根据目前收集、调取的相关资料对职工债权进行审核、确认。因管理人未接管到中太镁业公司的职工档案,职工应主动进行职工债权登记。故请中太镁业公司的职工向管理人进行登记,以便管理人记录核查职工债权。核查结果的公示信息将依法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示。
二、中太镁业职工债权人应自本通知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登记职工债权并提交证明职工债权真实存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离岗离职时间、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向公司高管主张债权的聊天记录截图或录音资料、职工债权情况说明(如债权金额、所在岗位、债权形成原因)等资料。
三、中太镁业职工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劳动合同期限及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具体时间的,以证据材料载明的时间作为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的时间。中太镁业职工未在上述期限内联系管理人登记职工债权的,一切法律后果及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管理人将以中太镁业公司社会保险申报核定缴费最后截止日作为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即自2021年6月30日起中太镁业公司与全体职工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职工与中太镁业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限等事项,以管理人最终调查结果为准,本通知不具有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成立的效力。
四、如职工持有中太镁业公司名下财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档案、印章、财务凭证等)等,应妥善保管并移交管理人。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季灵芝律师18695113092,联系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广场东路23号楼。
宁夏中太镁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