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单位:济源市聚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肖锋,职务:法定代表人地址:天坛办事处北潘居委会。
2023年3月23日,我局和你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19001-CR-2023-12),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你单位应于2023年4月22日之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贰万叁仟捌佰元(小写:2423800元),并约定了违约责任。你公司在约定日期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我局多次催缴,你公司仍拒不履行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义务。鉴于上述情况,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催缴告知书》,你公司至今仍未补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决定如下:
责令你单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19001-CR-2023-12)约定的义务,在收到本决定书10日内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贰万叁仟捌佰元(小写:24238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为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的1‰计算)。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济源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联系人:马喜林,电话:0391-6613262,地址:济源市沁园中路66号。
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