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东莞市昌本贸易有限公司、陈伟球先生
就东莞市凯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利公司)将持有的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鸿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东莞市昌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一事,双方已签订编号为KL-CB-201706的《股权转让合同》及其全部附件、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
一、《股权转让合同》第三条及附件四《关于付款方式的补充约定》中,约定贵司应支付如下款项或履行如下义务,但贵司至今尚未支付或未履行:
1.其中600万元的支付义务尚未履行:
依据附件四《关于付款方式的补充约定》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义务,应由贵司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但贵司至今尚未履行该合同约定义务。
依据该款约定,贵司逾期履行该合同约定义务的,贵司应直接向凯利公司支付600万元股转应付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其中6230万的支付义务尚未履行:
依据附件四《关于付款方式的补充约定》第二条第3款约定义务,应由贵司于2017年9月15日前完成,但贵司至今尚未履行该合同约定义务。
依据该款约定,贵司逾期履行该合同约定义务的,贵司应直接向凯利公司支付6230万元股转应付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附件四《关于付款方式的补充约定》第二条第5款约定的支付义务尚未履行:
依据附件四《关于付款方式的补充约定》第二条第5款约定义务,贵司应于2017年9月6日之前支付给出让方的款项,但贵司至今尚未支付,贵司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附件九《保证合同》中,约定陈伟球先生对贵司在《股权转让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但陈伟球先生在昌本公司逾期履行上述义务后,亦未履行相应保证义务。
三、就上述拖欠股权转让款事宜,凯利公司多次通过邮寄、登报公告等方式向贵司及陈伟球先生进行追讨,但贵司及陈伟球先生仍不履行相关付款义务。
四、鉴于此,特函告如下:请贵司及陈伟球先生务必于2025年5月1日前向凯利公司支付前述应付未付款项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第九条第9.2款约定的每逾期一天按股权转让对价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特此函告!
通知人:东莞市凯利贸易有限公司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