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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融通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4/4/23 13:43:09

根据上海华融通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我公司”)与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租公司”)、张振新、中新(黑龙江)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中新小贷公司”)于2017年1月签署的《关于中新(黑龙江)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保障协议》(“《回购协议》”),我公司要求中租公司、张振新之法定继承人履行回购义务。


我公司注意到:

1.根据我公司与中新小贷公司及其股东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和《股东合作协议》,我公司以人民币6亿元认购中新小贷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6亿元,增资完成后,我公司持有中新小贷公司12%股权。我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完成人民币6亿元增资款的支付。

2.《回购协议》第4条约定:“标的公司承诺:标的公司2017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水平分别不得低于18亿元、6亿元;若上述任一个经营指标不达标,且上海华融不同意豁免的情况下,则构成标的公司违反本协议,且上海华融可以行使本协议第3条中第3.3项所约定的权利”。《回购协议》第3.3条约定:“在发生本协议第3条中第3.3.1项、第3.3.2项、第3.3.3项或第3.3.4项约定任一情形的,上海华融均有权要求中租公司收购上海华融所持有中新小贷公司的股权,但上述收购价格不得低于6亿元加上按照12%年利率(单利)计算的投资回报(计算期间为上海华融向中新小贷公司缴付增资款6亿元之日起至上海华融收到全部收购价款之日止,其中不满一年的投资回报按照上海华融收到收购价款时实际经过的天数按比例折算)。为担保中租公司履行上述收购义务,张振新先生(作为保证人)承诺并同意向上海华融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3.3.2标的公司未实现本协议第4条所述的任一项经营指标且上海华融不同意豁免的”。因此,当《回购协议》第3.3条约定的回购条件成就时,我司有权要求张振新履行回购义务。

3.根据《回购协议》约定和中新小贷公司2017年与2018年的财务报表,中新小贷公司2017年与2018年的经营指标未满足《回购协议》第4条之约定,因此回购条件已成就。

4.《回购协议》第3.3条第2款约定:“张振新先生与中租公司在此同意确保在收到收购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完成收购上海华融股权的所有工作,包括将收购价款足额支付至上海华融指定的银行账户。"我公司认为,《回购协议》合法有效并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在《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已经满足的情况下,我公司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回购协议》的约定,要求中租公司、张振新回购我司持有的中新小贷公司12%股权。


鉴于上述,我公司已分别于2019年5月17日、2019年9月12日函告中租公司、张振新;2021年4月30日函告中租公司和张振新法定继承人张晓敏、张艺洋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现我公司向中租公司及张振新法定继承人公告如下:

1.我公司不同意豁免中新小贷公司2017年及2018年的经营指标。

2.通过此公告,我公司要求中租公司及张振新法定继承人回购我公司持有的中新小贷公司全部12%股权的回购指令。

3.我公司要求中租公司及张振新法定继承人立即向我公司支付全部股权回购价款(包括人民币6亿元的本金,以及以人民币6亿元的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投资回报)。上述回购价款应当支付至我公司以下银行账号:公司名称:上海华融通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账号:1001280909069156815.


我公司提请中租公司及张振新法定继承人重视本公告之内容,否则我公司将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上海华融通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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