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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处罚告知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4/3/26 15:41:59

执行告知单位: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高港分局)凤凰派出所。


告知人:李敏诚、沈煜童。


被告知人:王淞,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370523*******3612,户籍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南店村133号。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公安机关现已查明:2024年1月24日,你与王驿轩在泰州市医药高新区绿地世纪城11栋302室吸食笑气。2024年2月1日晚,你以520元的价格向王驿轩购买尚未使用的笑气钢瓶210瓶,通过闪送送至泰州市医药高新区绿地世纪城11栋302室,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抽样检测,钢瓶内的气体中检出一氧化二氮成分。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使用危险物质,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拟对你行政拘留五日。


因无法有效查找通知你到案接受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在江南时报对你进行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可以向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高港分局)凤凰派出所李敏诚警官15161010588,沈煜童警官13641566039,提出陈述和申辩,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将进行处罚。


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高港分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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