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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4/3/21 14:30:08

征收人:嘉峪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被征收人:嘉峪关市中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5762746106,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明珠路明珠花园小区468—7号。

 

嘉峪关市中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5年在新城镇横沟村建设的新城镇横沟村餐饮娱乐休闲度假园项目,建筑面积43399.1平方米。该项目依法应建人防工程867.982平方米,经查实,你单位未修建人防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十五条、三十三条规定,你单位应当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9〕1号)和《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防办、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193号)规定,嘉峪关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为1250元/平方米。你单位应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金额:867.982平方米×1250元/平方米=1084978元,2015年8月10日你单位已经缴纳143648元,尚欠缴941330元。我单位多次催缴,你单位至今未缴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我单位于2023年11月10日通过邮寄、短信等方式向贵公司股东送达了《易地建设费拟征收告知书》《易地建设费听证告知书》,并于2023年12月31日在《甘肃日报》上进行公告,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9〕1号)、《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防办、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193号)等相关规定,我单位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如下:

 

嘉峪关市中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接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玖拾肆万壹仟叁佰叁拾元(¥941330元)。上述款项缴至嘉峪关市税务局人防易地建设费账户,收款人:嘉峪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或者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若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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