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东城派出所
被告知人:谢健文,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88年5月8日,证件种类号码居民身份证号44532219880508131X,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桂圩镇齐源村委齐源村36号,现无业。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3年8月3日13时许,你在常州市金坛区吾悦广场The-GreenParty门口的非机动车停车位,采用乘隙手段窃得被侵害人粉色新蕾牌电瓶车一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后你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之规定,拟对你行政拘留三日。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