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康荣吉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8MA021G4X38):
你单位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电子 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 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2023年2月2日决定,对你单位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6943.34元20%计5388.67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非法销售的电子烟公开销毁。
由于我局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无法通过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密烟处[2023]第10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 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你单位申请和我局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烟草专卖局或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行政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密云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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