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翟永喜;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78年12月10日;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341204197812101235;经营场所: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东杨菜场;联系电话:15968968655;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县伍明镇洼李行政村前翟67号1户。
2022年12月13日有群众到宁波市海曙区卫生监督所二分所办公室反映其婆婆王兴顺到东杨菜场翟永喜处配药治疗腰椎间盘突出。2022年12月13日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卫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翟永喜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其在东杨菜场摆摊时为王兴顺配药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的事实,希望双方能够协商解决。翟永喜不能出示《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资质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海卫医罚告〔2023〕6号),请你单位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16号)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你有权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申辩。其中对你拟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你有权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或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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