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永,证件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HWBWX4):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9月7日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到北京市大兴区兴海家园日苑29号楼1层29-1号-1号商铺现场检查及调查核实,北京康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针灸、拔血罐等诊疗活动,违法经营时间自2022年8月至2022年9月7日,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王继永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血压计-听诊器保健盒1盒、三针无痛采血器8盒、75%医用酒精13瓶等为证。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没收血压计-听诊器保健盒1盒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京大卫医保决[2022]0907号登记保存的物品)]2.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因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大卫公罚[2022]20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委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你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