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中国最好的报纸广告刊登王东风(身份证号:412324197510105513):
对你(现居住地址:昌吉市青年南路桃园小区,身份证地址:河南省宁陵县赵村乡大王庄75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承揽的阿尔塔什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泽普安置区建设项目——集镇迁建工程住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四标段)(以下简称“集镇迁建工程四标段”)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增值税331528.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15.28元,印花税3460.3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新疆金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以及相关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承诺书、现场施工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收款收据及竣工资料复印件。
证据2:工程款项资金流水明细复印件。
证据3:泽普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的一份《关于阿尔塔什水利枢纽工程泽普移民安置区项目备案的批复》。
证据4:集镇迁建工程四标段的施工合同复印件、集镇迁建工程四标段工程验收记录复印件、工程竣工报验单复印件、阿尔塔什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泽普安置区建设项目——集镇迁建工程住房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四标段)竣工结算审核书复印件、现场施工照片复印件等证据资料。
证据5:集镇迁建工程项目的资料和图片信息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资料。
证据6:《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喀税协通[2022]8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喀税稽通[2022]44号),陈述申辩笔录等证据资料。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9151.97元。
三、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四、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