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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2/12/21 9:54:28

2022年10月29日接成都市烟草专卖局转群众举报,我局检查人员联合绵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干警,依法对货车司机李永强停在绵阳市高新区收费站旁边车牌号为“冀A006XE”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在其车辆驾驶室内和车辆两侧的护栏里查获烟草制品钻石(荷花细支)、钻石(荷花)等共计19个品种643条,案值134592.26元。2022年10月29日经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将上述烟草制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鉴于此案涉案金额巨大,当事人涉嫌犯罪,我局于2022年10月31日将该案移送至绵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调查。2022年11月17日,经绵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审查,该案无法确定货主,尚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将该案涉案物品及材料移回我局调查处理。


经查,货车司机李永强在未知是卷烟的情况下,从河北省邯郸高速服务区将烟草制品钻石(荷花细支)、钻石(荷花)等共计19个品种643条运至四川省绵阳市,无法确定货主。上述卷烟经送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2022年11月9日检测站出具编号为:R-JZ512211134534、R-JZ512211134481的检验报告证明,上述抽样送检的烟草制品为真品卷烟。2022年11月17日绵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将该案移回后,我局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于当日在我局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在《绵阳日报》发布该公告(2022年11月19日见报刊登)寻找物主,公告三十日期满无人前来认领该批涉案卷烟。


以上事实有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李永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抽样取证物品清单、鉴别检验委托书、检验报告、高速路口车辆卡口信息、公告、《绵阳日报》等为证。我局认为:寻找物主的公告期届满,仍无人前来认领该批卷烟,现拟仅对涉案卷烟进行行政处理。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做出如下行政处理:


将先行登记的烟草制品钻石(荷花细支)、钻石(荷花)等共计19个品种643条采取变卖等措施。


绵阳市涪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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