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精密铸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1419549755;投资人:刘大喜;住所:仪征市新城镇龙河街道北首。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铸造项目正在生产,制壳工序生产过程中有氨气、氯化氢等废气排放,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上述事实,认定的依据有:现场检查笔录4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取证照片2张、取证视频光盘1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1份、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迁出系列查询表1份、常住人口信息2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章节打印件1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7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扬环告〔2022〕03-10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8月15日召开听证会,投资人刘大喜的妻子郭庆凤在听证会上提出:1、之前都是投资人刘大喜负责的,现在刘大喜已去世,自己对环保业务不熟悉,情况不清楚;2、之前环保部门检查的时候没说不合格;3、现在政府要我们关停,环保部门又要求治理整改,相互矛盾;4、罚款金额太大,无法接受,一家人靠这个厂维持生计,对处罚不认可。我局认为无论谁做负责人,企业都应当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你单位提出的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也不符合减免处罚的条件。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陆仟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进行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206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仪征支行营业部;户名:仪征市非税收入管理处;帐号:1108010109000094036;用途: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