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现就你单位对我局下发的《贺兰县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催告书》(贺综执催告自【2022】第01001号)提出的听证意见,回复如下:
我局认为:
一、针对你公司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适用有瑕疵”的意见。经我局核查,涉案的建筑物(车库)于2011年建设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法律适用确有瑕疵。
二、针对你公司提出的“《贺兰县政府决定【(2008)42号】专题会议纪要》中建设房屋包括涉案的45#楼南侧配套设施车库”的意见。经我局执法人员翻阅你公司所提供的相关会议纪要,并未发现会议纪要中有指出你公司在兰亭居45号楼南侧所建设的一座一层建筑物属于兰亭居西区的配套设施的内容。
三、我局收到贺兰县自然资源局认定函(编号:【2021】009号),该局函告我局位于兰亭居西区45#楼南侧现有一座一层建筑物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属违法建设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8日到兰亭居西区45号楼南侧进行现场勘验,经查勘,兰亭居45号楼南侧确有一座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一层建筑物,与贺兰县自然资源局认定内容相符。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下发《贺兰县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通知书》(贺综执限拆字【2022】第01001号),因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股东不接听电话,且邮寄送达也未签收,故我局于2022年5月20日在《宁夏法治报》第1602期采取公告送达,送达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你公司所述的未依法定程序向行政相对人送达通知书及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应知晓事项和权利和贺兰县综合执法局作出通知书前未依法进行所谓违法行为和事实的调查的问题。综上,我局接受你公司提出的关于“法律适用有瑕疵”意见,现我局决定撤销《贺兰县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催告书》(贺综执催告自【2022】第01001号)。对你公司在兰亭居西区45号楼南侧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一座一层建筑物一事,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理。
特此回复。
贺兰县综合执法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