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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0/7/14 9:46:32

当事人:宋芳(身份证号:430921198112290469)。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住址):湖南省南县三仙湖镇太星村第十一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921198112290469。
联系电话:17784687190,其他联系方式:无;联系地址:湖南省南县三仙湖镇太星村第十一村民小组。
  

2019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三亚市海棠区林旺青田下新村青田水厂旁的三亚青苗幼儿园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开设食堂且正常运作;在厨房内摆放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编号:琼餐证字(2018)第460200-005425号,有效期限: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现场陪同检查人员未出示其它有效证件。本案未查清违法所得,已查清涉案货值692.5元。
  

经查,当事人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向幼儿供餐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3份;3.三亚青苗幼儿园转让合同复印件1份;4.宋芳、王海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后期照片5张;6.采购单据复印件3张;7.现场照片8张。
  

我局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至2020年6月7日视为送达。你(单位)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1000元;免予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三亚市政务服务中心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地址:三亚市新风街259号、市政府办公楼旁)。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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