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朱洪水(身份证:33xxxxxxxxxxxx2512)
债务人云南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我行借款的下列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已到期,债务人未依约向我方支付相应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等款项。
根据贵方与我行订立的编号为:53100120150033852-1、53100120150030137、53100120150032652、53100120150033852的担保合同,贵方作为以上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负有立即向我行偿还上述债务的义务。因多次多方联系贵方未果或无法联系到贵方,我行现通过报纸公告方式向您发出本通知书,请贵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立即向我行履行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向我行偿还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贵方应履行代偿责任的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如下:
1.编号为:5301012015000199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53010220160000776《借款展期协议》项下的主债权已于2018年7月28日到期,未偿本金为74647500.00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27日的未偿利息为827343.13元,未偿罚息为10464173.65元,未偿复利为789381.25元。
2.编号为:5301012015000216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53010220160000790《借款展期协议》项下主债权已于2018年8月18日到期,未偿本金为128528750.00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27日的未偿利息为1833201.83元,未偿罚息为17450048.52元,未偿复利为1339785.06元。
3.编号为:5301012015000223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53010220160000814《借款展期协议》的项下主债权已于2018年8月20日到期,未偿本金为63223750.00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27日的未偿利息为910948.86元,未偿罚息为8583741.02元,未偿复利为660346.07元。贵方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以实际履行时根据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数额为准。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方式:0871-68382426,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塘双路5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双龙支行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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