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利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贵司”),王馨羚、李建武、徐延峰、陈献开、张宇欣、刘光德、王程、上海利合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贵司减持我司股票时的合伙人”):
2015年5月19日,“贵司”向我司出具《关于履行减持股票相关承诺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函件”)承诺在3年内将违反公告承诺减持我司股票所获收益计13,701,631.69元归缴我司。
出具“函件”后,“贵司”于2015年6月3日将第一笔款项2,740,326.34元转入我司账户,并应于2017年5月18日前将第二笔款项8,220,979.01元转入我司账户,应于2018年5月18日前将第三笔款项2,740,326.34元转入我司账户。然,至今我司尚有第二笔、第三笔款项共计10,961,305.35元未收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据此,我们有责任提醒“贵司”及“贵司减持我司股票时的合伙人”履行“函件”中对我司所作承诺,故特此公告。若有疑问,请于工作时间与我司工作人员联系,电话:17757209867。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