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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0/4/8 13:13:14

银川源伟热力有限公司:

2020年3月3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检查人员发现你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建设脱硫脱硝设施及烟气在线设备。

2020年3月5日我局通过电话联络告知你企业法定代表人到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接受调查询问,截至2020年3月11日,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仍未到场接受调查询问。

2020年3月11日,我局通过“宁夏法治报”刊登《关于对银川源伟热力有限公司环境行政执法协助调查的公告》,特依法要求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到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817室接受调查询问。本公告已通过手机告知你企业,截至2020年4月7日你企业仍不配合调查。

以上事实,有报纸报刊、电话录音、送达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线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万元整(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企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马维新,电话:15719512337。地址:贺兰县政务中心A座817,邮政编码:750200。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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