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高速往上海方向K1071+550m处(江阴南往沿江高速匝道)右侧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地面构筑物(版面内容现为“敔山湾芯沿街金铺”的广告设施)的当事人:
因你(单位)在G2高速往上海方向K1071+550m处(江阴南往沿江高速匝道)右侧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地面构筑物(高立柱广告设施),本机关依法于2019年5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案号:苏盐锡三强制字[2018]00001号),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机关又于2020年1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案号:苏盐锡三强制字[2018]00001号),经催告,你(单位)仍未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第五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决定于2020 年6月3日委托泰州市安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代履行。
代履行人:泰州市安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代履行时间:2020年6月3日;代履行标的:在G2高速往上海方向K1071+550m处(江阴南往沿江高速匝道)右侧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地面构筑物(版面内容现为“敔山湾芯沿街金铺”的广告设施);代履行费用(预算):71883.70元(柒万壹仟捌佰捌拾叁元柒角)。
代履行费用据实决算后,依法由你(单位)承担。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2020年3月25日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地址:江苏省靖江市城南办事处江阴大桥超限检测站,执法机关联系人:黄强,联系电话:0523-8463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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