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裕交通器材(深圳)有限公司:
2019年8月5日、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019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用3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其中两台使用柴油,车牌号分别为粤B-14206(品牌型号为:合力CPCD30-WS1)以及粤B-14207( 品牌型号为:合力CPCD30-WS1)。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人员对上述两台使用柴油的叉车尾气进行采样检测并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WT199474009)显示:车牌号为粤B-14206的柴油叉车,林格曼烟度测量结果为1.25级,判定为不合格;排气不透光烟度检验结果(自由加速法)中的三次测量值分别为1.36m-1、1.46m-1、1.33m-1, 最大值为1.46m-1(限值为0.50m-1),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WT199474010)显示:车牌号为粤B-14207的柴油叉车,林格曼烟度测量结果为1.25级,判定为不合格;排气不透光烟度检验结果(自由加速法)中的三次测量值分别为1.85m-1、1.89m-1、1.56m-1, 最大值为1.89m-1(限值为0.80m-1),判定为不合格。2019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宝安责改字[2019]SY02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纠正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超标排放尾气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视频、《检验报告》(编号:WT199474009)、《检验报告》(编号:WT199474010)、《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宝安责改字[2019]SY026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2019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你单位已将两台柴油叉车于2019年10月进行报废注销。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2019年12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环宝罚告字[2019]第02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我局向你单位经营场所地址邮寄深环宝罚字[2020]第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邮件因无法联系被退回。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深环宝罚字[2020]第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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