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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0/2/20 9:46:28

深圳市克雷尓眼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520053D,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五联社区瓦窑坑一路4号3楼,法定代表人:肖海彬。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环龙岗事告字[2020]0086号),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2019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擅自建设含喷漆工艺的生产加工项目,该项目于2018年10月现址建成。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喷漆车间的水帘柜内采水样1份,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以下简称标准),检测结果:化学需氧量为1.17×104mg/L(标准为90mg/L),总磷0.5mg/L(标准为0.1mg/L),pH值2.7(标准为6-9),氨氮26.8mg/L(标准为10mg/L)。2019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喷漆车间未生产,设备已拆除。经查,你公司主要从事眼镜框架的生产加工,主要生产工艺有来料、喷漆、组装等,主要设备有喷漆柜3个。该喷漆工艺主要是喷漆五金类眼镜框架,喷漆水帘柜废水未有外排现象。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检测报告((深龙)环监WS2019-522号)等为证,可以认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或者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审批。”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第84项,你公司的项目属于报告表项目。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2.1裁量标准:“报告表类;限批区或环境敏感区;限期内补办环评批复的或限期内停止建设,并主动拆除设备或恢复原状;罚款7万”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柒万元的罚款。

 

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提出陈述或申辩,或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对上述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或申辩,则视为放弃要求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电话:0755-84864317,地址:龙岗区环境监测综合大楼305,邮编:518172。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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