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夏晶圣弘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MA770RC57A,地址:盐池县大水坑镇圈湾子村,法定代表人:王海晶.
你公司厂区露天堆放大量石膏细料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吴环盐分罚〔2019〕10号),对你公司作出罚款捌万元整(¥8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至今未履行罚款:捌万元整(¥8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罚款:捌万元整(¥80000.00);
2.罚金:柒万贰仟元整(¥72000.00);罚金计算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之日起第16日起算的30日,共计30天;二项合计:壹拾伍万贰仟元整(¥152000.00)。
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翔,电话:0953-6011777;地址:盐池县解放西街96号,邮政编码:751500.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盐池分局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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