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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0/1/15 10:55:19

当事人:刘金鹏,地址:崇岗镇暖泉村一队110国道西侧(张兆忠承包地内)。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实,2019年10月3日凌晨,当事人刘金鹏在崇岗镇暖泉村一队西侧(张兆忠承包地内)无证非法开采砂石资源,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证据保存装载机1台,同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刘金鹏现场开采出砂石资源,属违法所得。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保障国土资源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土资源”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禁止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刘金鹏的行为已构成无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之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刘金鹏没有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当事人询问笔录、违法现场照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填封井口,没收采矿设备和工具;造成资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刘金鹏无证开采砂石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开采砂石资源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300.00元);
三、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两项共计:壹拾万零叁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在7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5日内,将罚款缴到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或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若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平罗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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