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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0/1/10 10:53:55

当事人:邓建平,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362501197212025613,家庭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崇岗镇下邓村八组,联系电话:13506509589。

2019年7月24日,云和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有人在位于云和县浮云街道xx路1号的云和县xx小宾馆201室无证行医。卫生执法人员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一同前往案发现场查看,检查发现:

1.云和县xx小宾馆正常营业,一楼有宾馆从业人员一人,名为余某某。

2.二楼201室室内有2名男子,提供的身份证明一为邓建平(行医者),一为潘某某(患者)。房间正对门的桌子上有一个纸盒,纸盒内有:氯化钠注射液1瓶、碘伏消毒液1瓶、四环素片2瓶、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1支、西林瓶若干、棉签等药品器械。

3、邓建平现场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卫生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对涉案的药品器械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拍摄照片7张,现场张贴公告,并对检查全过程进行了摄像。

因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遂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存在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24日擅自在云和县xx小宾馆201房间开展诊疗活动,违法所得1640元,药品器械价值1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条第二款关于“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已构成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2019年7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7张,7月25日在云和县古竹村街道电线杆上拍摄的小广告照片3张;2019年7月24日、8月2日、9月3日卫生执法人员对邓建平进行三次询问,询问笔录3份;7月24日对患者的询问笔录1份;7月24日、8月16日对云和县xx小宾馆从业人员、经营者的询问笔录各1份,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宾馆提供的旅客入住登记表8张。证据2:从公安机关查询到的邓建平身份证信息打印件1份。证据3:2019年7月24日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公告1份。证据4:电脑查询的邓建平、邓某平非法行医查询记录。证据5:回访笔录1份、照片3张。证据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物品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各1份。

对当事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考《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时间在1-3个月的,”的规定,拟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肆拾元(人民币:1640.00元),2.没收药品器械(价值100元)3.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人民币: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当事人对本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后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云和县卫生监督所进行陈述、申辩。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云和县城东路308号,邮政编码:323600,联系电话:0578-5528181,联系人:陈监督员、杜监督员。

云和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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