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国运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MA64J0EX4M,地址: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西郊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国,男,身份证号码:(未提供)。
根据乐至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调查了解,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乐至县国运鞋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存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就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相关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月2日以乐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乐环罚告字[2018]4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于2019年1月15日在原乐至县环境保护局4楼会议室举行了对你公司的公开听证。你公司在听证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我局审核后,我局不予采纳,听证会后你公司也未提供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与处罚不符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对你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乐至县信用联社;户名:乐至县财政局;账号:8820012000213745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至县人民政府或者资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乐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阳市乐至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