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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9/12/24 14: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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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9年4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宁统执罚决字(2019)第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上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你单位至今未缴纳罚款。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宁政复决字[2019]第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我局宁统执罚决字(2019)第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履行义务,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缴纳罚款200,000元(贰拾万元),加处罚款199,900元(壹拾玖万玖仟玖佰元),以上共计399,900元(叁拾玖万玖仟玖佰元)。缴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解放西街支行;账号:29105001040002455。

 

若你单位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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