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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9/12/5 12:19:25

襄阳市专一学生奶配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91452008F,纳税人地址: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尹集村四组166号):

  

我局于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4日,对你单位涉及2012年3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涉税事项进行了检查,处理决定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二十条“加强查补税款的调账处理。督促纳税人对已查补税款进行正确调账处理;实施纳税检查时,要对纳税人前期检查涉及的账务调整情况进行复查,防止纳税人以查补税款抵顶应征税款”规定,你单位应对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襄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补缴增值税13,484,294.61元(2012年3月至2017年7月)、企业所得税2,638,542.21元(2012年度至2017年3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945,301.74元、印花税76,887.30元,共计17,145,025.86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纳的增值税13,484,294.61元、企业所得税2,638,542.2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45,301.74元、印花税76,887.30元,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具体所属期见滞纳金加收明细表)。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二条“按照改革后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教育费附加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按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襄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补缴教育费附加405,164.43元。

  

四、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由省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征收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襄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33,706.19元。

  

上述税款逾期未缴,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告知事项: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要求的期限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以后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我局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襄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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