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立信开泰商贸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1月4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检查情况:
1、你单位2016年8月向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具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6400153320,发票号码04901928-04901933、04901957),货物名称:木方,数量:50543根,货物名称:装饰装修工程款,数量:1批。金额合计616219.42元,增值税税额合计18486.58元,价税合计634706.00元。
2、你单位2016年7月向宁夏众和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发票代码6400151320、号码02043101-02043120),货物名称:商砼,数量:7142.86立方米,金额合计1941747.50元,增值税税额合计58252.50元,价税合计2000000元。
3、你单位2016年7月向银川泰山先锋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开具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6400153320、发票号码04901723-04901724),货物名称:水泥,数量:200吨,货物名称螺纹钢,数量40吨,金额合计155339.80元,增值税税额合计4660.20元,价税合计160000元。
4、你单位2016年7月向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施工总承包部开具2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6400153320、发票号码04901725-04901751),货物名称:钢筋,数量:468吨,货物名称:水泥,数量:4670吨,货物名称:沙子,数量:1653796立方米,货物名称:石子,数量:2000立方米,金额合计2368717.98元,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合计402682.02元,价税合计 2771400元。
5、你单位2016年8月向宁夏众鑫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2份(发票代码6400153320、发票号码04901934-04901934),货物名称:空心砖,数量:3945200块,金额合计2135922.33元,增值税税额合计64077.67元,价税合计 2200000元;9月向宁夏众鑫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0份(发票代码6400153320、发票号码04957305-04957334),货物名称:空心砖,数量:4617100块,货物名称:木方,数量:70100根;金额合计1869825.22元,增值税税额合计56094.78元,价税合计 1925920元。
6、你单位2016年7月向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发票代码6400151320,发票号码02043121-02043125、 04901722),货物名称:木方,数量:50000根,金额合计582524.27元,增值税税额合计17475.73元,价税合计600000.00元。
7、你单位2016年7月向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发票代码6400151320、发票号码02043096- 02043100),货物名称:水泥,数量:1520吨,金额合计486400.00元,增值税税额合计14592.00元,价税合计500992.00元。
8、你单位2016年8月向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6400153320、发票号码04901956),货物名称:钢材,数量:11.12424吨,金额合计27000.58元,增值税税额合计810.02元,价税合计27810.60元。
(二)虚假注册登记信息及经营地址检查情况:
1、经我局检查人员依法调查证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居民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均为蒋伟莎(居民身份证号:64038219870110191X,联系电话:13639597157)。蒋伟莎电话:13639597157,经调查显示为空号。你单位工商登记信息记录企业监事为潘尚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9408033817,联系电话:13639597087);财务负责人为毛瑞(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22199001030629,联系电话:15368953818);委托代理人为赵慧磊(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21199607152149,联系电话:13895425802)。经调查显示以上电话号码均为空号。
2、我局检查人员依法前往你单位登记注册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包装厂家属楼1幢11-1号”发现:该地址房屋产权证所有人为陆广生。自2011年3月至今由其与妻子张黎微2人一直经营名为“惠农区一家亲海鲜调料店”的店铺,从未租赁过任何个人和单位,也未向宁夏立信开泰商贸有限公司、蒋伟莎提供自己的房产证件或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
3、你单位目前因“法定代表人查无下落”,于2017年2月21日被原石嘴山市惠农区国家税务局红果子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四)资金流及账户检查情况:经调取你单位开具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注明开户银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营业部”、账号“25010140200014893”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账户账号系“宁夏沙琅镇浦商贸有限公司”所有,据此判定你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列的开户银行及账户信息为虚假信息和账户。
(五)企业经营能力核实情况:
我局检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该企业有设备、运输车辆、生产场地,销售货物与购进、生产能力严重不符。特别是销售商砼货物无相应货物购进和实际生产加工能力。至此认定你单位购进与销售货物信息严重不符,存在虚假经营行为。
综上所述,你单位2016年7月至9月期间在无实际购进货物和生产加工货物能力的情况下,采取注册虚假经营地址和联系信息、填报虚假银行开户信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大宗交易不收款等手段,且在向宁夏众鑫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8户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20份后,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迅速走逃至今,属于典型的“暴力虚开”行为。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向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众鑫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20份、价税合计 10820828.60元的行为,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拟对你单位处以1万元整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你单位罚款1万元整,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