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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9/10/14 9:05:45

海口市昌之瑞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24038320F,法定代表人姜洪录):  

 

因你公司不在登记注册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案法律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关缉违字【2019】20号)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海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主要违法事实:

经我关调查查明,你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2016年7月,你公司委托海南顺盈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代理进口镍矿。8月26日,海南顺盈时代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口海关隶属海口港海关申报,报关单号为64012016016002160,申报货物的品名为镍湿法冶炼中间品,数量为1510.72吨,总价格为CIF90643美元。上述货物经原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认定该批货物属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中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二、处罚决定及依据:

你公司委托他人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现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三、履行法律义务及救济方式渠道:
你公司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你公司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你公司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东四街9号海口海关缉私局。联系电话:彭警官0898-66101658。  

 

此公告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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