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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9/10/12 12:52:14

当事人许进(公民身份号:342622198610227569)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9年09月09日作出了杭综执(余)罚字[2019]第1402041909090014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当事人许进,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在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香颂乐苑荷香居1幢1单元202室南侧、北侧擅自各建设了一处构筑物(平台)。构筑物(平台)建设的高度位置与1单元202室平面相同,南侧、北侧构筑物(平台)均未超出外立面,所建设的构筑物(平台)使用嵌入原建筑物墙体作为支撑,构筑物(平台)使用钢筋、混凝土浇注,其中南侧构筑物面积为8.4平方米;北侧构筑物面积为6.96平方米,违法建设建(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约15.36平方米。  
  

2019年8月14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1、上述建设行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9条,《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9条之规定,上述建设行为无法采取改措施消除影响,请城管执法大队依法处置。”的意见。
  

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照片、调查笔录、视频资料、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总面积为15.36平方米构筑物(平台)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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