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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9/9/10 10:08:29

绍兴市上虞华盛鞋业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了“虞环罚字〔2018〕317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2019年1月18日,你单位接受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催告你单位履行罚款人民币肆万元以及逾期不缴纳每日3%的加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请你单位将罚款及加处罚款合计捌万元人民币缴至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地址: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1楼)户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7334110195900003051。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你单位,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绍环罚催[2019]8号(虞)]。


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绍环罚催[2019]8号(虞)],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催告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法规科;电话:82215795;地址:上虞区百官街道体育场路26号;邮政编码:312300。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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