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2018年修订)以及关于龙铭矿业有限公司
兹通告, 一份请求裁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龙铭矿业有限公司(注册办公地址位于: VISTRA (CAYMAN) LIMITED, PO Box 31119, Grand Pavilion, Hibiscus Way, 802 West Bay Road, Grand Cayman, KY1-1205,Cayman Islands) (“公司”)进行清算和清盘的申请书, 已提交至开曼群岛大法院。
申请书由国家开发银行(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8号, 邮编: 100031)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以及支持性宣誓书之副本可自申请人的代理律师Conyers Dill & Pearman (地址: Cricket Squar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Cayman Islands KY1-1111)处免费获得。
申请书请求指定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Kris Beighton(地址: PO Box 493, SIX, Cricket Square, Grand Cayman KY1-1106, Cayman Islands)以及Patrick Cowley (地址: 香港中环遮打道10号太子大厦8楼)作为公司的联合正式清盘人。
兹进一步通告, 关于此次申请的庭审将于2019年8月16日上午10:00于大开曼岛乔治城的法院大楼进行。公司的任何债权人或股东均可就是否应作出清盘裁定, 以及若作出清盘裁定, 应指定何人作为公司的正式清盘人的问题发表意见。任何反对指定Kris Beighton和Patrick Cowley作为公司正式清盘人的债权人或股东必须提名另一名合格的破产从业人员, 且该破产从业人员需同意担任正式清盘人并签署一份符合《公司清盘规则》第3号令第4条之要求的宣誓书。
任何就本次申请拟出庭并发表意见的债权人应至少提前3天通知申请人的代理律师。
国家开发银行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