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7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作出(2019)宁0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银川市双宝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宝公司”)重整一案。2019年5月30日,银川中院作出(2019)宁01破申7号《决定书》,指定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担任银川市双宝副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维护双宝公司全体职工债权人的根本利益,保障全体职工债权人对双宝公司重整程序的知情权、参与权与表决权,促进双宝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管理人特召开本次“银川市双宝副食品有限公司职工债权人会议”。
会议时间:2019年7月30日下午3点30分。
会议地点:银川市贺兰县新胜西路北3号昊王国际饭店3楼宴会厅。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双宝公司离职或在职职工有权参加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1、双宝公司欠付其工资的;
2、双宝公司欠付其医疗、伤残补助或抚恤费用的;3、双宝公司欠付其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
4、双宝公司欠付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的补偿金的;
5、双宝公司欠付其职工集资款或岗位技能培训费的;本次会议开会通知已通过报刊公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人民法院公告栏公示及双宝公司各门店张贴等多种方式予以告知,请各位双宝公司职工债权人届时务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准时参会。如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受托人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并携带身份证原件以供核对。
银川市双宝副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