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生:(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42124195512152914;住址:中宁县余丁乡石空村1组004号;联系电话:13739514616)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自2018年9月22日至2019年1月19日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中宁县余丁乡石空村1组004号家中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以上事实证据材料有:
1.《现场笔录》1份;
2.《询问笔录》8份;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中宁卫医证保决[2019]02号)及《物品清单》1份;
5.处方93张;
6.药款欠单1张;
7.《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宁卫计医行罚[2018]28号)复印件1份;
8.视听资料。
你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没收你违法所得4349.00元及药品,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至中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二楼财政局窗口(县城新区正大路体育馆东侧)。逾期不交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中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中宁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家中长期无人,本局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宁卫医罚[2019]09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宁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