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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9/7/4 8:58:40

傅琪敏、李林泉:


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9年6月20作出了余综执罚字[2019]第410396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经查实,当事人傅琪敏、李林泉于2014年开始,擅自在余杭街道西溪山庄泊恩郡24幢24-3室进行了如下建设:

①将主体房杂物间层西南侧檐廊用门窗进行封包,形成一处房间,增加的空间长为5.1米,宽为2.4米,高为2.6米,建筑面积为12.24平方米;

②在主体房杂物间层西侧依托原有墙体拼建1层建筑物一处,该建筑物为砖混结构,呈不规则形,最长处为13.2米,最宽处为2.1米,高为2.6米,建筑面积为26.4平方米;

③在②处建筑物上方依托东侧原有墙体搭建构筑物一处,该构筑物为木质结构,呈长方形,东侧与主体房一层客厅西外墙齐平,北侧与主体房一层烟囱南外墙齐平,南侧与②处建筑物南外墙齐平,长为6.1米,宽为2.2米,高为2.5米,投影面积为13.42平方米;

④在主体房二层西南侧露台依托北侧原有墙体及南侧原有柱子搭建阳光房一处,该阳光房呈长方形,东侧与二层主卧室东外墙齐平,西侧与二层主卧室西外墙齐平,主要用铝合金做支架,上方用钢化玻璃盖顶,长为5.1米,宽为2.4米,高为2.8米,建筑面积为12.24平方米;

⑤在主体房杂物间层南侧地面上铺设防腐木,呈长方形,长为10.4米,宽为6.8米,面积为70.72平方米;

⑥在杂物间层南侧搭建亭子一处,该亭子呈长方形,主要用铝合金做支架,上方用钢化玻璃盖顶,长为5.8米,宽为4.1米,高为2.6米,投影面积为23.78平方米;

⑦在杂物间层西南侧建设水池一处,混凝土浇筑,长为6.4米,宽为2.3米,深为1.2米,面积为14.72平方米。

2018年9月13日,余杭区规划分局作出了“①②③④建设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同意补办相关手续。⑤⑥⑦建设行为由贵局自行认定。”意见。根据《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第四条,⑤⑥⑦项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照片、调查笔录、联系函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15日内拆除余杭街道西溪山庄泊恩郡24幢24-3室搭建的七处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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