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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9/6/17 10:56:49

当事人:东台市东台镇德克净水器经营部;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981MA1WFQPXX3;经营者姓名:吴杨武;联系电话:17779330111;住所:东台市新东西路17号。


2018年9月19日,我局收到盐城市工商局第2018091801号交办单,要求对举报人举报的东台市人民广播电台涉嫌发布违法虚假商业广告进行调查处理。我局根据交办单展开调查,发现东台市东台镇德克净水器经营部在东台市人民广播电台发布“德克净水器”商品促销广告,其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同日经局长批准正式立案。


经查,当事人从2018年8月1日至10日,在东台市人民广播电台FM96.3兆赫发布“德克净水器”商品促销广告。广告主要内容有:“我们的德克净水器能将原水层层过滤,把铁锈、泥沙、细菌、余氯、农药残留物等有害物质统统过滤掉……德克净水器是您健康饮水的最佳选择。”其中“德克净水器能将有害物质统统过滤掉”为虚假广告;“德克净水器是您健康饮水的最佳选择”,为不得使用“最佳”的用语,该广告的广告费用50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2019年1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东台市人民广播电台发布“德克净水器” 商品促销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2019年1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者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东台市人民广播电台发布“德克净水器”商品促销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电台广告词2份,证明当事人在东台市人民广播电台发布“德克净水器”商品促销广告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调取东台市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卷宗“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支付广告费500元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经营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六):本局调取的当事人的登记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七):本局调取东台市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卷宗复印件共15页,证明当事人在东台市人民广播电台发布“德克净水器”商品促销广告的事实;

证据(八):东台市人民广播电台提供播放“德克净水器”商品促销广告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在东台市人民广播电台发布“德克净水器”商品促销广告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东台市人民广播电台发布商品促销广告,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德克净水器能将有害物质统统过滤掉”为虚假广告;“德克净水器是您健康饮水的最佳选择”,为不得使用“最佳”的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理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局于2019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听告字〔2019〕第002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3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内将罚没款缴到东台建设银行营业部缴清上述款项。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没款时,必须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收款人”栏填写“东台市财政局”,账号“32001737748059055551-230001”,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用途”栏填写“缴纳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东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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