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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通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9/6/13 9:32:40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关于做好2019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19]185号)规定,现就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请申领范围和时限要求,公告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纳入2019年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向其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2019年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范围共有16个行业大类,分别为:畜牧业03、非金属矿采选业10、农副食品加工业13、食品制造业14、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5、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家具制造业2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汽车制造业36、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4、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77、通用工序。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

(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http://permit.mee.gov.cn/);

(二)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 《管理办法》 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三)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四、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

在规定时限(2019年12月31日) 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规定时限(2019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建议排污单位在2019年10月31日前向核发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可能会导致排污单位无法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存在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 (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六、其他内容:上级环保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申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3日局


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联系方式:

海曙分局:87148536;鄞州分局:88225125;江北分局:83007249;北仑分局:89384144;镇海分局:86298915;奉化分局:88523074;余姚分局:62721933;慈溪分局:63961742;宁海分局:89286500;象山分局:65733520;杭州湾新区环保局:63071011;保税区环保局:89286608;大榭开发区环保局:89283205;国家高新区环保局:89289034;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保局:8928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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