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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9/5/21 9:30:42

姓名:陈习龙(杭州市西湖区五棵菜头餐饮店);性别:男;民族:汉;联系电话:15121194561;(现)住址:西湖区丰潭路350号;邮编:310012。

  

2017年06月14日11时00分,我局古荡中队队员在接群众投诉后发现,位于西湖区丰潭路350号的陈习龙(杭州市西湖区五棵菜头餐饮店)存在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行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现场该店营业执照内容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实际经营内容为炸鸡排等,现场检查时发现厨房内一共有1个电油炸炉,有大桶食用油、锅具、鸡腿等原料和工具,检查时有员工正在进行油炸鸡排,在此过程中产生油烟,产生的由窗户、大门直接向外排放。根据杭州市环保局西湖环保分局出具的《关于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油烟无组织排放认定的复函》,认定当事人存在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行为。执法队员当即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城法(古)责改字[2017]第123871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该案事实,本案于2017年06月19日经本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明,陈习龙(杭州市西湖区五棵菜头餐饮店)在杭州市西湖区丰潭路350号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且于2017年06月14日11时00分存在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行为。经查,现场该店营业执照内容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实际经营内容为炸鸡排等,现场检查时发现厨房内一共有1个电油炸炉,有大桶食用油、锅具、鸡腿等原料和工具,检查时有员工正在进行油炸鸡排,在此过程中产生油烟,产生的由窗户、大门直接向外排放。根据杭州市环保局西湖环保分局出具的《关于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油烟无组织排放认定的复函》,认定当事人存在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行为。现场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7年06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案发时间、当事人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事实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2、2017年06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7张,证明本案当事人违章行为的案发地点、时间,当事人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事实以及整改的情况。

3、2017年06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等情况;

5、当事人流动人口登记表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6、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和受委托事项等。

7、群众投诉单1份,证明案件信息来源。

8、杭州市环保局西湖环保分局出具的《关于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油烟无组织排放认定的复函》2份,说明当事人属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行为。

  

根据以上事实,经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领导、法规科人员及案件承办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同意根据《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19年02月27日通过《浙江法制报》(2019年02月27日第10版)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城法罚告字[2017]第01965号)。当事人在公告送达六十日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行为损害了饮食排污管理,侵害了杭州市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扰乱了环境保护管理秩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三条 服务项目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烟:(一)不经过油烟排气筒或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的规定,属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于2017年06月14日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事实,根据《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经过油烟排气筒或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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