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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申报通知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9/3/15 15:04:28

辽宁省教育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117582593K,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被辽宁省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MA0TWPNF56,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吸收合并。吸收合并之后,辽宁省教育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并注销,辽宁省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原辽宁省教育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员工等均由辽宁省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接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1.本公司相关债权人有权自接到本公司发出的关于本次吸收合并通知债权人函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关于本次吸收合并通知债权人函的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以根据有效债权文件和相关凭证依法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对于根据关于本次吸收合并通知债权人函或本公告进行有效申报的债权人,本公司将在吸收合并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批准后,根据相关债权人提供的有效债权文件和相关凭证法对相关债务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


具体申报债权方式如下:

(1)现场申报请持有效债权文件和相关凭证及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通知函(下称“债权资料”)到本公司如下地址申报债权: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249号,联系人:张甄涵。

(2)以邮寄方式申报请将债权资料邮寄至如下地址,并请在邮件封面上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249号,联系人:张甄涵,邮政编码:110034。

(3)以传真方式申报:请将债权资料传真至如下号码,并请在首页注明“申报债权”的字样:

传真号码:024-86591377,联系电话:13940300068,联系人:张甄涵。


相关债权人以赴现场方式申报债权的,赴现场日为申报日;相关债权人以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寄出邮戳日为申报日;相关债权人以传真方式申报债权的,送达日为申报日。


相关债权人要求本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于上述期间内按照本公告要求申报债权。相关债权人享有的对本公司的债权将由辽宁省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其提供的有效债权文件和相关凭证依法继续履行清偿义务。逾期申报将视为相关债权人放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


2.本公司以向相关债务人发出本次吸收合并通知书的方式和刊登本公告的方式,向本公司相关债务人告知辽宁省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辽宁省教育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事宜。本次吸收合并完成之后,相关债务人有义务向吸收合并之后的存续公司辽宁省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 


特此公告。


辽宁省教育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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