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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9/2/27 9:48:46

当事人:陈习龙(杭州市西湖区五棵菜头餐饮店);(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纸坊大街110号。

  

你(单位)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一案,本机关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西城法罚告字[2017]第0196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接群众投诉,2017年6月14日11时00分,我局古荡中队队员赶到现场,对位于西湖区丰潭路350号的陈习龙(杭州市西湖五棵菜头餐饮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现场该店营业执照内容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实际经营内容为炸鸡排等,现场检查时发现厨房内一共有1个电油炸炉,有大桶食用油、锅具、鸡腿等原料和工具,检查时有员工正在进行油炸鸡排,在此过程中产生油烟,产生的油烟经窗户、大门直接向外排放。根据杭州市环保局西湖环保分局出具的《关于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油烟无组织排放认定的复函》,认定当事人存在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行为。执法队员当即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城法(古)责改字[2017]第123871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场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7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区环保分局油烟认定复函2份。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联系人:蔡政维 电话:85129299 地址:文三西路9号402室)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无法直接送达你,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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