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股东蔡先学先生!
2015年4月8日,您与石仕海、朱俊、邹晓明、周秩银、刘治金共同登记设立的惠水金满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份采取现金认缴及非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您用非专利技术入股,占公司股份34%(因部分股份已经转让现实际占股16%),但我公司至今未实际获得您所出资的“非专利技术”,不知该“非专利技术”的具体内容,也没有收到该“非专利技术”的评估报告,及相关资质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特向您作出本催告,敬请您在收到本催告通知的3日内,依法将该“非专利技术”评估作价或相关资质证书提交公司,并将该财产转移至我公司,完成您的缴纳出资义务,否则我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将依法解除您的股东资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通知人:惠水金满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股东:石仕海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