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必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2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弥市监罚先告〔2018〕5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弥市监听告〔2018〕12号),告知你公司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你公司具有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局于2018年12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弥市监听通〔2018〕01号),定于2018年12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2018年12月28日,我局如期举行听证会,你公司未到场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月2日依法作出弥市监罚〔2018〕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大米678.985吨,未使用过的大米包装袋113610条、已使用过的大米包装袋29865条、米灰19袋、生产附属物2堆、拆包后的缝包线和合格证1桶、TCS-计价电子秤和TCS-200电子台秤各1台;
二、处罚款人民币13755056.00元(大写:壹仟叁佰柒拾伍万伍仟零伍拾陆元整)。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弥渡县人民政府或大理白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