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西双版纳泰中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等92户企业(名单附后)。
我局对未按规定公示2017年企业年度年报的西双版纳泰中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等92户企业于2018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92户企业未按规定公示2017年企业年度报告,在税务部门纳税人的状态为注销、非正常注销和非正常;通过两次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无人签收;2018年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对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未在登记注册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无法取得联系。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的违法行为。
为证明西双版纳泰中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等92户企业的上述行为,办案人员收集了如下证据:
证据1、《云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吊工作的通知》(云工商企监字[2018]17号)文件要求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证据2、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机读档案,证明西双版纳泰中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等92户企业2017年未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证据3、2018年8月30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和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通告》。
证据4、州税务局2018年10月12日的复函,证明西双版纳泰中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等92户企业在税务部门的纳税人状态为注销、非正常户注销和非正常户记录的事实。
证据5、通过邮政部门两次挂号方式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西双版纳泰中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等92户企业无人签收,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6、根据《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云工商企监字[2018]15号)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随机抽查企业,其中2户立案调查的企业已不在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也无法取得联系。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时做了实地检查记录,证明2户不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西双版纳泰中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等92户企业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西双版纳泰中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等92户企业的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听证告知文书,我局于2018年11月28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和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以及《云南经济日报》发布《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或要
求举行听证。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予以公示。
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92户企业名单详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www.yn./)和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bnaic.gov.cn/)公告。
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年1月11日